最近在服务企业的时候,有一个问题经常被问起:“新员工来了之后多久买社保?”
我知道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想问我,不给新员工买社保是否合法。
所以,我总是回答:“如果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新员工入职当月就必须购买社保。”
我的回答当然不能让提问者满意,所以,听到我这个回答之后,绝大多少人都会发出一声惊叹,然后不死心地问:“能不能先不给新员工买社保,等过了试用期再买,或者满一年之后再买呢?新员工又不一定会告我,即使要告我,大不了等他告了之后我再补买社保。”
对于这样的追问和想法,我早都习以为常了,但是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我总会对他们讲这样一个“员工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案例。
最后再对客户说:“其实买不买社保、什么时候买社保,其实就是一次与风险的博弈,无非就是违法成本与合法收益谁大于谁的问题,违法成本大于合法收益,那就依法买社保。”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因工期紧张,通过上海松江一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李某在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然而就在入职两个小时后,他突然晕倒在公司,随即不省人事,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李某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而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两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经由当地司法局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工伤保险部门依法依规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总共95万已经支付给死者家属。
这个案例,虽然最后的结果还算圆满。
但,这是因为上海社保部门是根据疫情这一特殊原因做了一次很好的示范:对于刚入职上岗、来不及购买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灵活处理。
如果没有这次上海社保部门的灵活处理,李某的猝死是视同工伤,而公司又没有来得及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所有工伤赔偿。
公司喊冤,认为李某入职时间太短,猝死说明自己身体有问题,公司啥都没做,实在倒霉,以及家属索要赔偿费太高,不地道。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是公司员工,公司就必须要为死者负责;还有人说这是HR失职,体检都不做就入职。
虽然大家各执一言,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李某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应被认定为工伤。
很明显,李某猝死的情况就是如此。公司并不能以入职时间的长短和试用期等理由推卸责任,就算是入职工作1秒钟,也算是工伤。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虽然仅到岗两小时,但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公司无法以入职时间短等理由来推卸责任。试用期间员工出事,哪怕入职第一天,公司也是需要负责的。
很多时候,我们分不清明天与意外哪一个先来,那么就只能在细节上做文章。
就好比这次李某猝死事件,其实追根溯源,也是因为工期紧张,所以公司只能加急招聘,凡事一着急,很多细节可能就被疏忽。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应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更是降低公司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HR在招聘过程中应确保招聘流程的合规性,包括体检等必要环节。虽然李某的猝死可能与其个人身体状况有关,但HR在招聘时仍应尽可能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如果在入职前能拿到李某的体检报告,也许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但是,有不少公司习惯于入职后再补体检报告,尤其是工期紧张急需用人之时,以至于当悲剧发生时根本无法补救。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HR的失职并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或减轻承担责任的理由。
魔鬼藏在细节里,很多事情看似无关紧要,可一旦出事往往都是大问题。
把控好每一个流程,不忽略每一个细节;事无巨细,防患于未然;不仅是为员工,更是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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