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经济补偿金到底该不该给?怎么计算?近期我们收到一位HR的提问,他所在公司经历了三种典型的劳动关系终止场景,分别为:
合同到期不续签:李某是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王某因为无法胜任工作,公司以不能胜任,并提供先关书面资料证明,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流程合法解除;
无理由强制解除:赵某因为不被领导赏识,公司没有给予理由强制解除。
这些情况是否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如何确定呢?
我们分别来看。
1. 合同到期不续签:必须支付补偿金
李某的案例中,公司因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一)款和第46条(五)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公司未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即便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补偿金也须支付。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月工资(满1年计1个月,不足半年按半月)
2. 合法解除不胜任员工:补偿金不可少
王某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二)款情形。企业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N或N+1)。需注意:企业必须提供培训或调岗证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 无理由强制解除:双倍赔偿金风险
赵某的案例中,公司未说明理由单方解除,违反第48条,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2N)作为赔偿金。若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还可能面临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
HR实操建议:规避风险,精准施策
合同管理:定期梳理员工合同期限,提前评估续签风险,避免“被动终止”。
解除流程:不胜任解除需严格遵循“培训/调岗→评估→书面通知”程序,保留证据链。
争议预防:强制解除务必避免,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降低风险。